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区”,加快高层次人才在成都高新区的聚集,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成都高新区每年设立不少于5亿元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先进环保产业和金融、商务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工作。 第二条 对于尚未在国内创办企业且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顶尖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以创业启动资金、天使投资、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形式,5年内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支持额度。 第三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业且研发水平、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免除3年的租金;其中,对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最多50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免除最多5年的租金。 第四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2年以上且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帮助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经综合评估合格后,单户企业原则上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特别优秀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总计3年、共计7.2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以及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资质认证的企业,引进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最低1500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于进入成都高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总计2年、共计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于引才中介机构、专业社团、行业协会等,每成功推荐一名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以及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给予推荐单位5万元的奖励;引进人才3年内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推荐单位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或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住房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或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由成都高新区教育部门在高新区公办学校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政策执行后,由成都高新区新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方能享受上述政策待遇。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进区工作的暂行规定》(成高管〔2000〕061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成高管发〔2003〕37号)、《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7〕4号)、《成都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进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成高委发〔2011〕16号)、《成都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细则》(成高人才办〔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成委办〔2011〕23号)中的高层次人才相关标准。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商相关部门制订。 —文章转载于成都高新区官方网站 |